《名公书判清明集》有一判例,南宋时崇安知县因日日宴饮,必至达旦,命妓淫狎,靡所不至遭奏劾,最后被降为县主簿。即使不是公款消费,如果官员参加有妓女作陪的私人宴会,也要被处分:诸州主管常平官,预属县镇寨官妓乐及家妓宴会,依监司法。即赴非公使酒食者,杖八十,不以失减。
赵祯(宋仁宗)当皇帝时便规定,负责分管刑狱的官员提点刑狱不得召妓,当时的说法是不得赴妓乐。四五十年后,赵顼(宋神宗)当皇帝时则扩大到整个监司范围,不仅是提点刑狱,所有监察官员一律禁嫖。
但也有例外,一年365天中有一天可以放松一下,就是赵顼过生日那天的圣节。时人诗句中所谓共君今夜不须睡,未到晓钟犹是春,说的就是圣节之夜的情形。
古代娼妓的生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