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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朝行省的设置背景(2)

在十一个“行省”中唯有“征东等处行中书省”的建制较为奇特,它的权限由两部分组成:一是依附于元王朝之“属藩”高丽国;一是直接在元中央统治下的2府1司5道。其行省的丞相,元英宗至治元年(公元1321年)以后,例由高丽王兼领,并可自行选择官属。其下属行政机构与其他行省一致。

“行省”的权力相当大,它负责处理境内-、经济,诸如刑律诉讼,官吏迁转,赋税征收,甚至还包括带有军事性质的屯田、驿舗等。不少行省因辖境过大,元王朝只好又在离“行省”首府偏远地区以及边境地区设置“宣慰司”、“宣抚司”等官府。宣慰司、宣抚司是介于“行省”与“路、府、州”之间,起上传下达作用。《元史·百官志七》说:“宣慰司,掌军民之务,分道以总郡县,行省有政令则布于下,郡县有请则为达于省,有边陲军旅之事,则兼都元帅府,其次则止为元帅府。其在远服,又有招讨、安抚、宣抚等使”。有时,它还可以代表“行省”,单独处理军政事务。

元代“行省”界限的划分,并没有认真考虑过地理因素。例如归州,地处四川、河南二“行省”之间,却隶于並不与之连界的湖广“行省”;同是处于汉水上游汉中盆地的兴元路和沔州,却分属四川、陕西二“行省”。这样,就使后代在行政区划分方面不得不作很大的调整。所以,尽管明、清两代乃至于现代的“省”最早起源於元代的行省,但各省的界限却很少是元代的旧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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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正十一年(公元1351年)以后,农民起义的烽火遍及大江南北。元顺帝为挽救其摇摇欲坠的统治,派出大量官员到地方主持军政。为了便于镇压农民起义军,元王朝陆续把原有的“行省”进行分置,如分河南行省,别置“淮南江北等处行中书省”;分湖广行省,别置“广西等处行中书省”等等。但是,这些“行省”、“分省”的设立对于延续元王朝的政权已无济于事,在农民军的沉重打击下,“雄都巨镇,诸侯王之所封,藩臣臬司之所治;高城浚隍,长戟强弩之所守,环辄碎之,鲜有固其国者”。

与此同时,在农民起义军建立的政权里,“行省”也是地方最高的权力机构。如“汉”政权建立过江南、汴梁、陇蜀、江西四个行省;“宋”政权建立过江南、益都、淮安、辽阳、曹州五个行省。

各行省的属官,据《元史·百官志七》载:其中有检校所检校、照磨所照磨、架阁库管勾、理问所理问、都镇抚司都镇抚。而蒙古提举学校官,各行省有的设置有的未置。此外,在两淮、两浙、福建等处设都转运盐使司,四川设茶盐转运司,广东设盐课提举司、市舶提举司。

行省以下的行政区为“路”,各路一般设万户府、总管府,规定十万户以上者为上路,十万户以下者为下路(若是重要地区不论户口多少,均为上路)。各路万户府万户及总管府总管以下属官有同知、治中、判官、推官、经历、知事、照磨、译史、通事。其他还有儒学教授、蒙古教授、医学教授、阴阳教授、司狱司司狱、平准行用库提领大使、织染局局使、杂造局大使、府仓大使、惠民药局提领、税务提领。此外还有录事司录事、司候、判官以专任城中民事。在两京,则设有警巡院。

路下有府,元代的府比较杂乱,有的属於路,有的属于行省,有的直属中书省。有的管辖州县,有的不统州县。一般各府有同知、判官、推官、知事及提控案牍等官。没有设路之散府则设知府或府尹。

路府之下设州,有上、中、下州之别,也是根据户数多寡而分。各州设知州、同知等官,边远不设州而设军,其建置与州同。

州下设县,也依户数多寡而分上、中、下县。各县设县尹、县丞、簿、尉、典史、巡检等官。

至元二年(公元1265年),忽必烈诏“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,汉人充总管,回回人充同知,永为定制”。蒙古达鲁花赤官早在成吉思汗时即已设置。窝阔台在各地设达鲁花赤,管理行政。元朝建国后,达鲁花赤在地方官中地位最高,但往往不实际管事,成为高居於地方官之上的特殊官员,因而被称为“监临官”。达鲁花赤制的普遍实行,明显地表现出蒙古统治阶级的特权地位。

县以下又分乡、都,设里正、主首,负责催办钱粮,供应杂事。元朝政府还把五十家编为一社,社有社长,负责“教劝本社之人务勤农业”,实则是加强对人民的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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